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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苟仲文一案做出公开宣判。苟仲文曾担任全国政协常委及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因受贿和滥用职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仍未获释,则将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或假释。此外,苟仲文因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与受贿罪的处罚合并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法院查明,从2009年至2024年,苟仲文利用其担任多个要职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及项目审批上提供帮助,非法获利金额高达2.36亿元人民币。特别是在2012年至2013年担任北京市副市长期间,苟仲文在特定项目的收购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法院指出,苟仲文的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依法应判处死刑。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苟仲文在部分受贿事实上的供述以及主动退赃等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判处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本案彰显了法律对腐败行为的严格惩治,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坚定决心,也为今后的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重要的警示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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